张慧律师亲办案例
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 可以拒付货款吗?
来源:张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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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与冷冻食品供应商本是互惠互利关系,如今,却看到了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供应商与酒店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酒店支付小娄货款(包括进场费、冻库费)36.1万元。

  小娄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很幸运地争取到一酒店的冷冻食品供应权,同时与酒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娄为酒店提供冷冻食品,并提供价值3万元的冻库给酒店,小娄自愿向酒店交纳进场费1.8万元,每月三十日结帐,次月十日前结清货款。如酒店不履行,小娄可自愿退场,酒店应退还进场费、冻库费。后酒店未按时结清货款并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结欠小娄货款共计31.3元。其认为酒店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要求酒店另支付冻库费3万元、退还进场费1.8万元,共计36.1万元。庭审时,酒店则认为欠款的原因是小娄提供的冷冻食品有质量问题,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酒店对小娄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理应及时支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流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故在本案中,酒店支付小娄货款无可厚非。(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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